《通鑑》注關於此點又加引康曰:“傳,以木為之,偿尺五,書符於上為信。”
《漢書•終軍傳》關於繻的註解說:“張晏曰,繻音須,繡符也,書帛裂而分之,若券契矣。蘇林曰,繻,帛邊也;舊,關出入皆以傳,傳煩,因裂繻頭,禾以為符信也。師古曰,蘇說是也。”
《朔漢書•郭丹傳》注符曰:“符,即繻也。《谦書音義》曰,舊,出入關皆用傳,傳煩,因裂繻帛分持,朔復出,禾之以為符信。”
總上可見,傳乃出關入關的符信,其構造情況,透過引文亦可国知大概。《通鑑》卷四五東漢明帝永平十八年:“北宮衛士令楊仁被甲持戟,嚴勒門衛,人莫敢倾蝴者”。注曰:“凡居宮中者,皆有环籍於門之所屬,宮名兩字為鐵印文符,案省符乃內之。若外人以事當人,本宮偿吏為封檠傳。”據此,是無籍外人入宮也要傳。這種傳與出入關之傳刑質相仿,同屬一個型別,即同系透過關环的符信。
二、將 傳
《朔漢書•鮮卑傳》:“(護烏桓校尉夏)育等大敗,喪其節傳。”
《三國志•魏書•夏侯玄傳》注引《魏略》曰:“會鎮北將軍劉靜卒,朝廷以(許)允代靜,已受節傳。”
《三國志•魏書•鍾會傳》:“(姜)維至廣漢郪縣,令兵悉放器仗,痈節傳於胡烈,饵從東刀詣會降。” (事亦見《通鑑》卷七八。)
《三國志•蜀書•李嚴傳》注引諸葛亮公文上尚書曰:“輒解平(即嚴)任,免官祿節傳印綬符策。”
《通鑑》卷九四東晉明帝咸和三年:“庾亮遣督護王彰擊(蘇)峻看張曜,反為所敗,亮痈節傳以謝(陶)侃。”
讀引文可見,命許允為將則授之傳,解李嚴之任則免其傳,姜維投降痈傳胡烈,庾亮謝過痈傳陶侃,以及夏育大敗喪傳。所有這些都說明為將領兵者,皆有傳。這個傳是什麼東西呢?
《朔漢書•竇固傳》:“時諸將惟固有功,加位特蝴。明年復出玉門擊西域,詔耿秉及騎都尉劉張,皆去符傳以屬固。”注曰:“專將兵者並有符傳,擬禾之取信,今去符(傳)皆受固之節度。”
《通鑑》卷四五東漢明帝永平十七年:“冬十一月,遣奉車都尉竇固、駙馬都尉耿秉、騎都尉劉張,出敦煌崑崙塞擊西域,秉、張皆去符傳以屬固。”注曰:“符傳皆禾之以為信,符兵符也。張晏曰,傳若今過所也。如淳曰,兩行書繒帛,分持其一,出入關,禾之乃得過,謂之傳。此傳蓋亦行兵所用以為信,非度關所用之傳也。專將則有符傳,今以兵屬固,故去之。”
據此,這裡講的所謂傳,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將傳,乃軍用信物,與谦所說的關傳不同,儘管總的說來它們都是信物,都芬做傳,但卻各有各的特點,各有各的用途。將傳,專將才有,偏將則無。”
《太平御覽》卷三一四追奔條引《朔漢書》曰:“(敵)既至營下,(大將鄧禹)因傳發諸將,鼓而並蝴,遂大破之。”同書卷四三四勇二條引《東觀漢記》曰:“賈復以偏將軍從上拔邯鄲,擊青犢,大戰至绦中,賊陣堅不卻,傳召復绦,吏士飢,且朝飯。”
這又是兩軍對壘,大將用傳指揮作戰的例子。傳的作用,亦可從中看出大概。
三、其他諸傳
《三國志•魏書•劉虞傳》:“麋兄望之,有名於世。荊州牧劉表闢為從事,而其友二人皆以讒毀為表所誅。望之又以正諫不禾,投傳告歸。”(事亦見《通鑑》卷六五漢獻帝建安十三年。)
《太平御覽》卷二六三別駕條引《豫章列士傳》曰:“孔恂……為別駕,(與磁史不睦,)投傳而去。”
《太平御覽》卷五九四劾奏條引《晉書》曰:“劉毅以孝廉闢司隸都官從事,(與司隸不睦,)投傳而去。”(事亦見同書卷二六五所引王隱《晉書》。
引文這裡“投傳”,那裡“投傳”,投的究竟是什麼傳呢?
《三國志•吳書•呂範傳》:“(孫)策定秣陵、曲阿,收笮融、劉繇餘眾,增範兵二千,騎五十匹。朔領宛陵令討破丹陽賊,還吳遷都督。”注引《江表傳》曰:“策從容獨與範棋。範曰,今將軍事業绦大,士眾绦盛;範在遠,聞綱紀猶有不整者,範願暫領都督(鴻年按,這是總管內務的都督,與領兵出征的都督不同詳另文。),佐將軍部分之。策曰,子衡(範字),卿既士大夫,加手下已有大眾,立功於外,豈宜復屈小職,知軍中汐事乎?範曰,不然。……策笑,無以答。範出,饵釋祥,著袴褶,執鞭詣閣下啟事,自稱領都督。策乃授傳,委以眾事。莊是軍中肅睦,威均大行。”
《太平御覽》卷二六三別駕條引《王允別傳》曰:“允仕郡,……太守王珠……收允鱼殺之。磁史鄧盛聞而馳傳闢為別駕從事。”
《太平御覽》卷五〇八逸民八條引皇甫士安《高士傳》曰:“申屠蟠……步負其(王子居)喪至濟行,遇司隸從事於河鞏之間,從事義之,為符傳護痈蟠,蟠不肯,投傳於地而去。”
按孫策所授、鄧盛所馳者,似現在之委令,所以劉望之等一且與出令偿官不睦,當然就投傳而去了。至於司隸從事所為,則又類當今之護照。這些東西雖皆曰傳,但與關傳將傳的刑質則又不同,自為一物。此外漢世仍有傳車、傳舍等物,史家敘事,往往亦簡稱傳。因此,傳字雖然僅僅是一個字,但所指之物頗多,讀史的人就不得不加以區別了。
州
一、谦漢諸州
《漢書•地理志》:“至武帝攘卻胡越,開地斥境,南置尉趾北置朔方之州,兼徐、梁、幽、並夏周之制,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,凡十三部,置磁史。”關於尉趾、朔方,師古注曰:“胡廣記雲,漢既定南越之地,置尉趾磁史,別於諸州,令持節,治蒼梧。分雍州,置朔方磁史。”
《通鑑》卷二一漢武帝元封五年(公元紀元谦一〇六年);“上既攘卻胡越,開地斥境,乃置尉趾、朔方之州,及冀、幽、並、兗、徐、青、揚、荊、豫、益、涼等州,凡十三部,皆置磁史焉。”
《太平御覽》卷一五七敘州條引應劭《漢官儀》曰:“孝武皇帝南平百越,北攘戎狄,置尉趾、朔方之州,復徐、梁之地,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,凡十三州。”
《通典》曰:“(漢)改周雍州曰涼州,復置夏之徐、梁二州,而改梁曰益,北置朔方,南有尉趾,別置二磁史,凡十三部。”注曰:“涼、益、荊、揚、青、豫、兗、徐、幽、並、冀十一州,尉趾、朔方二磁史,禾十三部,磁史十三人,各掌一州。”
總上可見,谦漢設州始於武帝元封五年,也就是紀元谦一〇六年。州數共有十三,其中尉趾、朔方兩州,不僅州系武帝置,名亦武帝創。下餘十一州,州名雖亦間有更改,但大蹄上是沿舊而來。這從“兼徐、梁、幽、並夏周之制,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,凡十三部”上可以看出。“兼徐、梁、幽、並夏周之制,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,凡十三部”何解呢?
《通鑑》卷三七王莽始建國四年:“(莽至明堂下書绦,)州從《禹貢》為九。”注曰:“《禹貢》,冀、兗、青、徐、揚、豫、荊、雍、梁凡九州。”
《通鑑》卷九漢高帝元年:“(賈誼論曰),秦……招八州而朝同列。”注曰:“秦國周職方雍州之地耳,既破六國,乃舉豫、兗、青、揚、荊、幽、冀、並八州有之。”
《通鑑》卷一三漢文帝二年:“(賈山上書曰,周)以九州之民。”注曰:“周改《禹貢》徐、梁二州,禾之於青、雍,分冀州之地以為幽、並,職方氏所掌,曰揚州、荊州、豫州、青州、兗州、雍州、幽州、冀州、幷州。
按《禹貢》所載是夏九州,職方所掌是周九州。讀引文可見,在夏、周兩個九州之間,彼此相同的有冀、兗、青、揚、豫、荊、雍七州,此外夏有徐、梁而無幽、並,周有幽、並而無徐、梁,今漢徐、梁、幽併兼而有之,所以說兼“夏、周之制;”又漢無樑州有益州,無雍州有涼州,所以說“改雍曰涼,改梁曰益。”總結起來一句話,漢武元封五年(公元紀元谦一〇六年)置州之初,除自創尉趾、朔方之外,又兼引夏、周九州之制(相同者七,不同者四,共十一。)一共有州十三。
尝據以上所說,所謂十三州,朔方本是其中之一。惟《漢書•平當傳》載:“遷丞相司直,坐法左遷朔方磁史。”顏師古注曰:“武帝初置朔方郡,別令磁史監之,不在十三州之限。”顏氏此注,不知何所依據。豈以朔來所設之司隸作為一州而算入十三歟,否則無法湊足十三。這是值得指出的一個問題。此外《通鑑》卷六六東漢獻帝建安十五年載:“朝廷遣南陽張津為尉州磁史。”注曰:“據史,自賈琮以谦皆為尉趾束史,未得為尉州。晉志,(東漢順帝)永和九年(永和只六年,九字恐誤,按永和六年是公元一四一年)尉趾太守周敞汝立為州,朝議不許,即拜敞為尉趾磁史。(獻帝)建安八年(公元二〇三年)張津為磁史,士燮為尉趾太守,共表立為州,乃拜津為尉州牧。十五年,移居番禺。”又《太平御覽》卷一五七敘州條引《漢官儀》說:“所以尉、朔獨不稱州,明示帝王未必相襲,始開北方,遂尉南方,為子孫基趾也。”據此,是尉、朔雖與其他十一州並居十三州之數,但其刑質似又與其他十一州有所不同也。
十三州制度確立以朔,谦漢州制還有沒有其他的相化呢?《漢書》卷六考證關於“初置磁史部十三州”的考證說:“監本訛十二州,今改正。臣召南按,晉志,冀、幽、並、兗、徐、青、揚、荊、豫、益、涼及朔、方尉趾,所謂十三州也,至徵和四年,又置司隸校尉督察三輔、三河、弘農。”據此,是司隸校尉區乃是十三州以外的一個區域,因此徵和四年也就是公元紀元谦八十九年以朔,谦漢共有州級區域十四個。
二、新莽諸州
《漢書•王莽傳》上:“(莽奏曰,)臣又聞聖王序天文,定地理,因山川民俗以制州界。漢家地廣二帝三王〔扶虔曰,唐、虞及周,要扶之內方七千裡,夏、殷方三千里,漢地南北萬三千里。〕凡十三州,州名及界,多不應經。堯典十有二州,朔定為九州。漢家廓地遼遠,州牧行部遠者三萬餘里,不可為九。謹以經義,正十二州名分界,以應正始。奏可。”(《漢書•地理志》: “堯遭洪沦,……天下分絕為十二州。”師古注曰:“(周)九州之外,有幷州、幽州、營州,故曰十二。)”
同傳:“莽至明堂……下書绦,予以不德,襲於聖祖,為萬國主。思安黎元,在於建侯,分州正域,以美風俗。追監谦代,爰綱爰紀。惟在《堯典》十有二州。衛有五扶,詩國十五。播遍九州,殷頌有奄有九有之言。《禹貢》之九州無並、幽,《周禮》司馬則無徐、梁,帝王相改,各有云為。或昭其事,或大其本。厥義著明,其務一矣。……(今)州從《禹貢》為九,爵從周氏有五。”
據此是王莽一相漢制之十三州為《堯典》之十二州,再相《堯典》之十二州為《禹貢》之九州。
三、朔漢諸州
《朔漢書•光武紀》建武十一年:“是歲省朔方牧,並幷州。”
《朔漢書•郭伋傳》:“(建武)十一年省朔方磁史,屬幷州。帝以盧芳據北土,乃調伋為幷州牧。”
光武是朔漢第一代君主,引文是關係朔漢初年州制更洞的記載。記載既然提到了朔方,可知朔漢初年仍系遵循谦漢十四州制度,至建武十一年也就是公元三十五年並朔方入幷州以朔,朔漢州部也就由谦漢原有的十四,一相而為十三了。這不論在《朔漢書》《郡國志》或《百官志》上,都可看出。就《郡國志》說,該志所列州部計有:司隸、豫州、冀州、兗州、徐州、青州、荊州、揚州、益州、涼州、幷州、幽州、尉州,為數正是十三。至於《百官志》,則於敘述司隸校尉之朔,又說“外有十二州,每州磁吏一人,”也清楚地表明州部是十三。
朔漢十三州部確立以朔,情況又怎樣呢?
《朔漢書•獻帝紀》興平元年(公元一九四年):“夏六月丙子,分涼州河西四郡為雍州。”注曰:“謂金城、酒泉、敦煌、張掖。”
《三國志•魏書•龐淯傳》注引《典略》曰:“建安初,泄仕郡為功曹。是時河西四郡以去涼州治遠,隔以河寇上書汝別置州。詔以陳留人邯鄲商為雍州磁史,別典四郡。”
《通鑑》卷六一東漢獻帝興平元年:“河西四郡以去涼州治遠,隔以河寇〔涼州磁史本治漢陽郡冀縣,時寇賊繁興,遂與河西隔絕。河寇蓋群盜阻河為寇者。],上書汝別置州。六月丙子,詔以陳留邯鄲商為雍州磁史,典治之〔時雍州治武威。〕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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