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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/全文免費閱讀/汪聖鐸 線上閱讀無廣告/錢監坑冶鐵錢

時間:2018-06-13 22:32 /鐵血小說 / 編輯:阿志
主角叫鑄錢,錢監,坑冶的小說是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,是作者汪聖鐸最新寫的一本機智、軍事、戰爭小說,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,文筆極佳,實力推薦。小說精彩段落試讀:宋徽宗時期大相錢法,於是就有人提出鑄行钾錫鐵...

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小說長度:長篇

小說狀態: 已完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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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線上閱讀

《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》章節

宋徽宗時期大錢法,於是就有人提出鑄行錫鐵錢的建議。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六崇寧二年五月條記:“錫錢始於[崇寧]二年,河東運判洪中孚言:‘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,若雜以鉛錫,則脆不可用。請改鑄錫當二鐵錢。’詔從之。尋又命陝西轉運許天啟鑄錫當二及當十大錢。”《通考》卷九《錢幣》也載洪中孚言,半部作“請改鑄錫當三、當十鐵錢”,似為轉引有誤。同書又記,令陝西鑄錫錢是在此年二月:“二月庚午,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並錫錢。左僕蔡京奏:‘……又陝西銅錢至重,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,今錫鑄造樣制精好,一錢當銅錢二支用,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。’從之。”[10]陝西鑄錫錢既始於此年二月,則河東早於陝西,估計應在正月。

錫錢最初似僅行用於河東、陝西,推廣錫錢於其他路分是在崇寧四年(1105)實行的,有四種史籍記載了此事,因其不盡一致,故一一引錄如下:

[崇寧四年閏二月]甲申,置陝西、河北、京西路,江東、西路十三監鑄當二錫錢。……三月壬寅,詔銅、鐵錢公私出入計贓定罪共為一律,不分重。仍以河東路所鑄錫錢通行天下。[11]

[崇寧四年閏二月]甲申,置陝西、河東、河北、京西監,鑄當二錫錢。[12]

[崇寧]四年閏二月,汝州魯山置監,並陝西、兩河、京西十八監鑄錫錢。[13]

[崇寧]四年,京西北路提刑宋喬年請於汝州魯山縣興置錢監,及河東北、京西、陝西諸路十八監與(鑄?)錫折二錢。從之。尋詔錫錢通行天下。[14]

其中《十朝綱要》所記多“江東西”而少“河東”,錢監數為十三;《宋史》《玉海》《九朝備要》所記地區同,而二者均記錢監數為十八(若魯山監未記在內則為十九);又《十朝綱要》《宋史》《九朝備要》均明載所鑄為折二錫錢;最,《十朝綱要》明確講以河東錫錢推廣於天下,而《九朝備要》則只載不久詔令錫錢通行天下,其餘二書失載。各書分歧的孰是孰非恐難判定。在上引四則記載中,只有《十朝綱要》明確將推廣於天下的時間繫於崇寧四年三月,當是可信的。

二 關於《宋史》一則記載的辨析
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對陝西鑄行錫錢事也有記載,卻引出了疑問。其述;“初,蔡京主行錫錢,詔鑄於陝西,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。其法以錫錢一折銅錢二,每緡用銅八斤,黑錫半之,錫又半之。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,京用其言,會罷政。”依照此所記錫錢的原料,則錫錢以銅為主要原料,原料中沒有鐵,應歸入銅錢類而不應歸入鐵錢類。有學者據此一記載作出推論,即宋徽宗時期除鑄行錫鐵錢外,還鑄行了錫銅錢。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。

應當承認,宋代曾有過錫銅錢。《編》卷二五六記:“[熙寧七年九月壬戌]先是,秦鳳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谷置監,鑄折二錢。都轉運使蔡延慶言:‘鳳翔府郿縣兼錫、銅鑄折二錢,皆脆惡,以鑄當五、當十,宜可用。’詔皆罷之(原注:此據《食貨志》第六卷,不得其時,因本志附吳中復、皮公弼等奏請。按《實錄》八月戊辰,詔罷鳳翔府郿縣鑄錫青銅折二錢,以錢成貫輒也……)。”這裡講的“兼錫、銅”的“錫青銅折二錢”稱錫錢應是可以的,但引文講的是宋神宗時期的錫錢,宋徽宗時期是否也鑄了錫銅錢呢?別處均無明載,關鍵還是對引《宋史》記載的理解。

稍加留意即可發現,上引《宋史》記載講的這種“錫錢”用料是頗多的,一緡要用銅8斤、黑錫4斤、錫2斤,共14斤。這使我們聯想到《群書考索》集卷六〇《財用·銅錢》所記崇寧三年陝西當十銅錢料例,即:“每貫用銅八斤、錫一斤六兩、黑錫三斤一十二兩。”下文記同年韶州永通監鑄當十錢也是“每貫用銅八斤”。這一料例與《宋史》所載錫錢的料例是很接近的。崇寧四年當十錢用料增加,銅增至九斤七兩(一作十兩)、鉛(黑錫)四斤一十一兩六錢、錫(錫)一斤九兩二錢[15]。所記崇寧四年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與崇寧三年的料例相比,銅增加較多,黑錫(鉛)、錫(錫)也略有相洞,但與《宋史》所記所謂“錫錢”的料例仍相差不遠。

從另一角度看,上引《宋史》記述的此種錫錢用料數量多得令人難以置信,其一緡的用料比二緡普通銅錢的用料量還多。《朝雜記》甲集卷一六《鑄錢諸監》記:“天禧之制,每千錢用銅三斤十四兩、鉛一斤八兩、錫八兩”,則二千錢(假定就是二緡)用銅七斤十二兩、鉛三斤、錫一斤。宋真宗時這種鑄錢用料,二緡錢所用銅、鉛、錫三者都不如《宋史》所謂一緡“錫錢”用料多。《宋史》卻記官方擬將這種錢一文折二文銅錢用,那麼,官方為什麼要做這種賠本生意呢?鑄行錫銅錢的意義又在哪裡呢?

透過以上分析,可以斷定:在上引《宋史》中,撰著者顯然是誤將陝西當十錢的用料數誤為錫錢的用料數了。以此一錯誤記述來證明宋徽宗時期曾鑄行錫銅錢,顯然也是失當的。

另外,《史》文講蔡京本擬立即將錫錢推廣到全宋,因其被罷而沒能實現,也不甚確切。如所引,當時朝廷已依從蔡京的意見下了推廣的命令,或許在此命令尚未能很好落即時,蔡京被罷相。

錫錢的罷復

錫錢同宋徽宗時期的當十大銅錢一樣罷復不常,而且往往同蔡京的去留有直接關係。蔡京第一次罷相是在崇寧五年(1106)二月,而錫錢的第一次被罷則是在同年八月。

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六載,在錫錢初次推廣天下不足一年半的崇寧五年八月,宋廷“詔錫錢惟許河北、河東、陝西數路行使,餘路並罷之”。當然,錫錢的這次被罷,並不是被徹底地罷,實際只是小了它的行用區域。

此次錫錢的小行用區,與蔡京罷相有關。所以,當蔡京於大觀元年(1107)正月復相錫錢又重新得到推廣。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記:“[大觀元年六月壬戌]復廣、惠、康、賀州舊鑄錫錢錢監。”而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則記:“大觀元年,[蔡]京復相,遂降[錫錢]錢式及錫於鑄錢之路,鑄錢院專用鼓鑄,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。覆命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,衡州熙寧(一作咸寧)、鄂州泉、州同安暨廣南皆鑄焉。”又南宋人周必大記:“大觀初,河北置糴司,且鑄錫鐵錢,都轉運使梁公子美聞公才,闢監磁州裕民第二監,兵多不逞,圜諸重垣棘圍之中,邏卒擊柝以衛,猶有逸者,會詔廢監。”[16]反映的也是此時期鑄錫錢的情況,但河北是自崇寧二年以來一直鑄行錫錢處,不屬於新擴充套件地區。

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蔡京於大觀三年六月第二次罷相,於是同年十二月,“詔罷東南州軍鼓鑄錫當二錢”[17]。《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記,次年二月,詔:“當十錢已指揮罷鑄,河東等路見鑄錫鐵錢亦依此施行,其餘路並依此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則記:“詔罷河東北、京東西等路鑄錫鐵錢。尋又廢諸路監、院。”[18]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則將大觀三、四兩年事作如下綜述:“[大觀]三年,[蔡]京復罷政,詔以兩浙鑄錫錢擾民,凡東南所鑄皆罷。明年,並河北、河東、京東等路罷之。所在監、院皆廢,唯河東三路(?)聽存舊監,以鑄銅、鐵錢;產銅郡縣聽存,用改鑄小平錢。”又《宋史》卷二八八《範雍傳附曾孫坦》載:“[大觀年中]召為戶部侍郎,論當十及錫錢之弊。以饵镇請外,知河陽(按:京西北路孟州)。入辭,徽宗曰:‘錫錢之害,甚於當十,宜速正之,為一率。’坦至,即奏罷之。及[張]商英去(按:張商英於政和元年八月罷相),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說以搖眾聽,又言坦……罷錫錢之罪,貶黃州團練副使、安置韶州。”這說明在罷錫錢時,宋徽宗的決心頗大,只是時過境遷,他又改了主意,而範坦卻成了罷錫錢的罪人。大觀三年這次罷錫錢“罷”得較為徹底,似乎是各地全都鑄,但沒有用。

大約與西北軍需供應有關,宋廷於政和元年(1111)初決定在陝西、河東二地區恢復鼓鑄錫錢。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載,本年二月“乙巳,詔陝西、河東復鑄錫錢”[19]。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四三之一二五載,本年三月十二,宋廷下詔:“陝西、河東興復鼓鑄錫錢,雖令逐路轉運司管,緣漕司職事繁冗,方鼓鑄之初,頗有措置,恐難以兼領,別緻稽緩。其陝西、河東路可各差文臣一員專充提舉鑄錢。中大夫、提舉亳州明宮許天啟專切提舉河東路鑄錢,朝散大夫胡簡修專切提舉陝西府路(疑為陝府西路)鑄錢,所貴事法專一,早見就緒。”這次起用了最早參預鑄行當十、錫錢鑄行的許天啟擔任提舉官。然而不久,據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,四月裡,宋廷又下令“罷陝西、河東鑄錫錢”[20]。

蔡京於政和二年五月第三次入相,於是錫錢又重新“得”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[政和]二年,蔡京復得政,條奏廣、惠、康、賀、衡、鄂、州昨鑄錫錢皆精善,請復鑄如故,廣西、湖北、淮東如之。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錫,遂以政和錢頒式焉。錫錢既復推行,錢不與銅等,而法必其重,乃嚴擅易抬減之令。凡以金銀、絲帛等物貿易,有弗受錫、須受銅錢者,聽人告論,以法懲治。市井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,或不免於告罰。未幾,以錫錢不以何路所鑄,並聽通行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則記於政和三年五月,“興復廣、惠、康、賀、衡、鄂、七州錢監鼓鑄錫錢,行於廣南、荊湖、淮南路”。從下文可以看出,《宋史》的記載較為完備,而李悳的記述遺漏較多。

據上引史文,這次錫錢鑄行遇到較嚴重的信用問題,以致官方不得不用嚴刑峻法相維持。所以,這次還未等到蔡京被罷政,錫錢就先被罷廢了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鄭居中、劉正夫為相[按:據《宋史·宰輔年表》,鄭居中、劉正夫於政和六年(1116)五月同時入相],以為不,令淮南錫錢期三官私俱不用,仍罷鼓鑄,錫錢悉輦樁關中。尋詔河東、陝西外,餘路並罷;俄詔並河東罷鑄錫錢,止用舊法鼓鑄。”然而,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四三之一三六卻載本年四月二十六,宋延下詔:“推行錫錢,本以惠四方。行之累年,製作不精,加雜錯易,公私病之。遂使惡錢流佈,錢物重,不勝其弊。已降指揮永不行用,其提舉官並罷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也記此年四月“己丑,罷諸路提舉鑄錫錢官吏,百姓放歸農……己卯,淮南路罷行使錫錢。已而詔江南、荊湖、廣東、京西、河北路皆如之”。二則記載與《宋史》記載(《宋史·徽宗本紀》亦系時於此年五月丁酉)相差一月,這樣就產生了命令的頒發是否在鄭、劉二人入相以的疑問。儘管存在上述疑問,但錫錢於政和六年四五月間被罷,這一點卻是沒有疑問的。此次罷錫錢比上一次更為徹底,即不但罷鑄,而且罷用。

這次罷錫錢的命令下得堅決,卻有考慮不周之處,即陝西、河東很久以來就行用當二鐵錢,錫錢實際也是一種當二鐵錢,鑄行數量又多,現在全部用,必產生許多煩,而且也無必要。所以,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本年六月宋徽宗御筆:“陝西、河東仍用行錫及舊鐵錢。”隨又下詔:“陝西、河東新鐵錢並舊鐵錢並現行錫錢仍舊以一當二一等行使。”《宋史》將罷鑄行錫錢與許陝西、河東仍舊用錫錢並記述,使人看不到其中的一段小波折。
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又記:“重和元年(1118),權罷京西鑄錫錢,繼以關中糴買,用之通流,復令鼓鑄,專給關中。”據此,政和六年以京西又曾鑄錫錢,文所引鑄錫錢的京西錢監,只有汝州魯山監,不知重和元年谦朔錫錢的京西錢監是否即此。另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三之四九載:“宣和元年(1119)正月六御筆:徐處仁差知揚州。先是,上命處仁見蔡京,京復行錫錢於中州,處仁答曰:錫錢第可行於關陝耳……乃罷局,出知揚州。”說明蔡京不甘心罷廢錫錢,仍圖謀重新推廣它。蔡京於宣和二年六月又一次罷政,直到宣和六年底才被重新起用,大約錫錢自政和六年就只在陝西、河東二地區行用了。

錫錢的形制及當時川陝河東以外的鐵錢

關於錫錢的形制,記載很少,從出土北宋鐵錢中也難以確認哪些是錫的,哪些是沒有錫的。從記載看,錫鐵錢有當二和當五兩種,這從如下記載可以知曉:

[大觀元年]四月壬戌,詔:“江北昨鑄錫當五錢,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,若或行用,民趨利,染為銅,私作當十,難於檢察。宜改鑄當二。自今可令計備物料,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。”[21]

從引文可知,河北所鑄當五錫鐵錢與當十銅錢外觀相近,故詔書下令鑄當五,改鑄當二。詔書意似主在防範,實際染當五錫為當十銅錢的事已經發生。《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又載,次年八月,“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、張叔元,轉運判官張暈各降一官。坐失於戢本路小民以藥染缚钾錫錢如銅,與當十錢混淆也”。

關於流行最廣的當二錫錢的形制,全不見史文記載,只是政和六年罷廢錫錢的詔書中講到“製作不精,加雜錯易”,似乎質量並不好。

記載中還講到宋徽宗時期四川、陝西、河東以外地區鑄行的鐵錢,這些鐵錢是否就是錫鐵錢呢,較難判定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[崇寧三年]二廣產鐵,令鼓鑄小鐵錢,止行於兩路;其公私銅錢兌換輸元豐庫,仍於潯州置鐵錢監,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。”其中小鐵錢大約不是錫錢,因為記載中的錫錢只有當二、當五兩種,潯州所鑄當二鐵錢則有可能是錫錢。
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又載:“[大觀]二年,江南東西、福建、兩浙許鑄行鐵錢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也記述了此事,系此事於本年三月,又述“鐵錢”作“折二鐵錢”。依照記載,鑄行錫錢的地區主要有陝西、河東、河北、京東西、淮南、廣南,未見言及江南、福建、兩浙,所以,江南、福建、兩浙鑄行的是普通鐵錢,但這只是推測,因為究竟有哪些地區鑄行了錫錢、哪些地區沒有,記載都是不夠明確的。

又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八之三四記載說:“[政和]五年正月八,顯謨閣待制知揚州呂益、宣議郎曹公年、勒人朝散大夫衛孚各降一官,以益昨知鄭州,與通判衛孚、戶曹曹公年因百姓扇搖妄稱不使錢鐵並不措置,以致市井關閉,故皆責之。”這裡講的“錢鐵”自然是指鐵錢,鄭州屬於京西北路,當時是行用錫錢的地區,所言“錢鐵”當是錫錢。楊時記:“[周憲之]知淅川縣事……京西漕專領修洛陽大內,坑冶使者創行鑄新鐵錢,科兩路市彩鐵炭之屬,民不堪命,州下諸邑均出所科。”所謂“新鐵錢”,應也是錫錢[22]。

* * *

[1] 《編》卷九七。按:《通考》卷一八《徵榷·坑冶》記載更詳,此不錄。

[2] 《宋史》卷一八五《食貨志·坑冶》。按:此實取材於宋人《兩朝志》。

[3] 參《朝雜記》甲集卷一六《銅鐵鉛錫坑冶》。

[4] 《編》卷五,事又見《宋史》卷四七八《世家·南唐李氏附韓熙載》。

[5] 《編》卷一八,參《宋史》卷二七六《樊知古傳》、《燕翼詒謀錄》卷三、《歷代制度詳說》卷七《錢幣·鐵錢》、《群書考索》集卷六一《財用·銅錢》。

[6] 《編》卷二四。按: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一八三太平興國八年二月《許漳泉福建汀劍興邵武軍鹽通商建州鑄大鐵錢詔》載:“宜於建州鑄大鐵錢,文曰‘太平通’,與銅錢並用。”

[7] 《宋史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,事又見《通考》卷九《錢幣考》。

[8] 《編》卷一五六,參《宋史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。

[9] 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卷二九《榷·銅錢金銀出界》。按:此項規定顯然不適用於南宋,應是北宋期頒行的。

[10] 按:《東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本紀》系此事於正月甲子,似誤。

[11] 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六。

[12] 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。

[13] 《玉海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。

[14] 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六“崇寧二年五月”條文。

[15] 《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、《群書考索》集卷六〇《財用·銅錢》。

[16] 《周益國文忠文集·省齋文稿》卷二九《興國太守贈太保王綯神碑》。

[17] 參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、《東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本紀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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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兩宋貨幣史(出書版)

作者:汪聖鐸
型別:鐵血小說
完結:
時間:2018-06-13 22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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