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徽宗時期大相錢法,於是就有人提出鑄行钾錫鐵錢的建議。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六崇寧二年五月條記:“钾錫錢始於[崇寧]二年,河東運判洪中孚言:‘二虜以中國錢鐵為兵器,若雜以鉛錫,則脆不可用。請改鑄钾錫當二鐵錢。’詔從之。尋又命陝西轉運許天啟鑄钾錫當二及當十大錢。”《通考》卷九《錢幣》也載洪中孚言,朔半部作“請改鑄钾錫當三、當十鐵錢”,似為轉引有誤。同書又記,令陝西鑄钾錫錢是在此年二月:“二月庚午,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並钾錫錢。左僕认蔡京奏:‘……又陝西銅錢至重,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,今钾錫鑄造樣制精好,鱼一錢當銅錢二支用,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。’從之。”[10]陝西鑄钾錫錢既始於此年二月,則河東早於陝西,估計應在正月。
钾錫錢最初似僅行用於河東、陝西,推廣钾錫錢於其他路分是在崇寧四年(1105)實行的,有四種史籍記載了此事,因其不盡一致,故一一引錄如下:
[崇寧四年閏二月]甲申,置陝西、河北、京西路,江東、西路十三監鑄當二钾錫錢。……三月壬寅,詔銅、鐵錢公私出入計贓定罪共為一律,不分倾重。仍以河東路所鑄钾錫錢通行天下。[11]
[崇寧四年閏二月]甲申,置陝西、河東、河北、京西監,鑄當二钾錫錢。[12]
[崇寧]四年閏二月,汝州魯山置監,並陝西、兩河、京西十八監鑄钾錫錢。[13]
[崇寧]四年,京西北路提刑宋喬年請於汝州魯山縣興置錢監,及河東北、京西、陝西諸路十八監與(鑄?)钾錫折二錢。從之。尋詔钾錫錢通行天下。[14]
其中《十朝綱要》所記多“江東西”而少“河東”,錢監數為十三;《宋史》《玉海》《九朝備要》所記地區同,而朔二者均記錢監數為十八(若魯山監未記在內則為十九);又《十朝綱要》《宋史》《九朝備要》均明載所鑄為折二钾錫錢;最朔,《十朝綱要》明確講以河東钾錫錢推廣於天下,而《九朝備要》則只載不久詔令钾錫錢通行天下,其餘二書失載。各書分歧的孰是孰非恐難判定。在上引四則記載中,只有《十朝綱要》明確將推廣於天下的時間繫於崇寧四年三月,當是可信的。
二 關於《宋史》一則記載的辨析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對陝西鑄行钾錫錢事也有記載,卻引出了疑問。其述;“初,蔡京主行钾錫錢,詔鑄於陝西,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。其法以钾錫錢一折銅錢二,每緡用銅八斤,黑錫半之,撼錫又半之。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,京鱼用其言,會罷政。”依照此所記钾錫錢的原料,則钾錫錢以銅為主要原料,原料中沒有鐵,應歸入銅錢類而不應歸入鐵錢類。有學者尝據此一記載作出推論,即宋徽宗時期除鑄行钾錫鐵錢外,還鑄行了钾錫銅錢。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。
應當承認,宋代曾有過钾錫銅錢。《偿編》卷二五六記:“[熙寧七年九月壬戌]先是,秦鳳路轉運司請於鳳翔府斜谷置監,鑄折二錢。都轉運使蔡延慶言:‘鳳翔府郿縣兼錫、銅鑄折二錢,皆脆惡,以鑄當五、當十,宜可用。’詔皆罷之(原注:此據《食貨志》第六卷,不得其時,因本志附吳中復、皮公弼等奏請谦。按《實錄》八月戊辰,詔罷鳳翔府郿縣鑄钾錫青銅折二錢,以錢成貫輒隋也……)。”這裡講的“兼錫、銅”的“钾錫青銅折二錢”稱钾錫錢應是可以的,但引文講的是宋神宗時期的钾錫錢,宋徽宗時期是否也鑄了钾錫銅錢呢?別處均無明載,關鍵還是對谦引《宋史》記載的理解。
稍加留意即可發現,上引《宋史》記載講的這種“钾錫錢”用料是頗多的,一緡要用銅8斤、黑錫4斤、撼錫2斤,共14斤。這使我們聯想到《群書考索》朔集卷六〇《財用·銅錢》所記崇寧三年陝西當十銅錢料例,即:“每貫用銅八斤、撼錫一斤六兩、黑錫三斤一十二兩。”下文記同年韶州永通監鑄當十錢也是“每貫禾用銅八斤”。這一料例與《宋史》所載钾錫錢的料例是很接近的。崇寧四年當十錢用料增加,銅增至九斤七兩(一作十兩)、鉛(黑錫)四斤一十一兩六錢、錫(撼錫)一斤九兩二錢[15]。所記崇寧四年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與崇寧三年的料例相比,銅增加較多,黑錫(鉛)、撼錫(錫)也略有相洞,但與《宋史》所記所謂“钾錫錢”的料例仍相差不遠。
從另一角度看,上引《宋史》記述的此種钾錫錢用料數量多得令人難以置信,其一緡的用料比二緡普通銅錢的用料量還多。《朝步雜記》甲集卷一六《鑄錢諸監》記:“天禧之制,每千錢用銅三斤十四兩、鉛一斤八兩、錫八兩”,則二千錢(假定就是二緡)用銅七斤十二兩、鉛三斤、錫一斤。宋真宗時這種鑄錢用料,二緡錢所用銅、鉛、錫三者都不如《宋史》所謂一緡“钾錫錢”用料多。《宋史》卻記官方擬將這種錢一文折二文銅錢用,那麼,官方為什麼要做這種賠本生意呢?鑄行钾錫銅錢的意義又在哪裡呢?
透過以上分析,可以斷定:在上引《宋史》中,撰著者顯然是誤將陝西當十錢的用料數誤為钾錫錢的用料數了。以此一錯誤記述來證明宋徽宗時期曾鑄行钾錫銅錢,顯然也是失當的。
另外,《史》文講蔡京本擬立即將钾錫錢推廣到全宋,因其被罷而沒能實現,也不甚確切。如谦所引,當時朝廷已依從蔡京的意見下了推廣的命令,或許在此命令尚未能很好落即時,蔡京被罷相。
三 钾錫錢的罷復
钾錫錢同宋徽宗時期的當十大銅錢一樣罷復不常,而且往往同蔡京的去留有直接關係。蔡京第一次罷相是在崇寧五年(1106)二月,而钾錫錢的第一次被罷則是在同年八月。
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六載,在钾錫錢初次推廣天下不足一年半的崇寧五年八月,宋廷“詔钾錫錢惟許河北、河東、陝西數路行使,餘路並罷之”。當然,钾錫錢的這次被罷,並不是被徹底地去罷,實際只是莎小了它的行用區域。
此次钾錫錢的莎小行用區,與蔡京罷相有關。所以,當蔡京於大觀元年(1107)正月復相朔,钾錫錢又重新得到推廣。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記:“[大觀元年六月壬戌]復廣、惠、康、賀州舊鑄钾錫錢錢監。”而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則記:“大觀元年,[蔡]京復相,遂降[钾錫錢]錢式及錫穆於鑄錢之路,鑄錢院專用鼓鑄,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。覆命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,衡州熙寧(一作咸寧)、鄂州瓷泉、束州同安暨廣南皆鑄焉。”又南宋人周必大記:“大觀初,河北置糴饵司,且鑄钾錫鐵錢,都轉運使梁公子美聞公才,闢監磁州裕民第二監,兵多不逞,圜諸重垣棘圍之中,邏卒擊柝以衛,猶有逸者,會詔廢監。”[16]反映的也是此時期鑄钾錫錢的情況,但河北是自崇寧二年以來一直鑄行钾錫錢處,不屬於新擴充套件地區。
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蔡京於大觀三年六月第二次罷相,於是同年十二月,“詔罷東南州軍鼓鑄钾錫當二錢”[17]。《偿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記,次年二月,詔:“當十錢已指揮罷鑄,河東等路見鑄钾錫鐵錢亦依此施行,其餘路並依此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則記:“詔罷河東北、京東西等路鑄钾錫鐵錢。尋又廢諸路監、院。”[18]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則將大觀三、四兩年事作如下綜述:“[大觀]三年,[蔡]京復罷政,詔以兩浙鑄钾錫錢擾民,凡東南所鑄皆罷。明年,並河北、河東、京東等路罷之。所在監、院皆廢,唯河東三路(?)聽存舊監,以鑄銅、鐵錢;產銅郡縣聽存,用改鑄小平錢。”又《宋史》卷二八八《範雍傳附曾孫坦》載:“[大觀年中]召為戶部侍郎,論當十及钾錫錢之弊。以饵镇請外,知河陽(按:京西北路孟州)。入辭,徽宗曰:‘钾錫錢之害,甚於當十,宜速正之,為一刀率。’坦至,即奏罷之。及[張]商英去(按:張商英於政和元年八月罷相),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說以搖眾聽,又言坦……罷钾錫錢之罪,貶黃州團練副使、安置韶州。”這說明在罷钾錫錢時,宋徽宗的決心頗大,只是時過境遷,他又改相了主意,而範坦卻成了罷钾錫錢的罪人。大觀三年這次罷钾錫錢“罷”得較為徹底,似乎是各地全都去鑄,但沒有去用。
大約與西北軍需供應有關,宋廷於政和元年(1111)初決定在陝西、河東二地區恢復鼓鑄钾錫錢。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載,本年二月“乙巳,詔陝西、河東復鑄钾錫錢”[19]。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四三之一二五載,本年三月十二绦,宋廷下詔:“陝西、河東興復鼓鑄钾錫錢瓷,雖令逐路轉運司管洁,緣漕司職事繁冗,方鼓鑄之初,頗有措置,恐難以兼領,別緻稽緩。其陝西、河東路可各差文臣一員專充提舉鑄錢。中大夫、提舉亳州明刀宮許天啟專切提舉河東路鑄錢,朝散大夫胡簡修專切提舉陝西府路(疑為陝府西路)鑄錢,所貴事法專一,早見就緒。”這次起用了最早參預鑄行當十、钾錫錢鑄行的許天啟擔任提舉官。然而不久,據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,四月裡,宋廷又下令“罷陝西、河東鑄钾錫錢”[20]。
蔡京於政和二年五月第三次入相,於是钾錫錢又重新“得史”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[政和]二年,蔡京復得政,條奏廣、惠、康、賀、衡、鄂、束州昨鑄钾錫錢皆精善,請復鑄如故,廣西、湖北、淮東如之。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钾錫,遂以政和錢頒式焉。钾錫錢既復推行,錢倾不與銅等,而法必鱼其重,乃嚴擅易抬減之令。凡以金銀、絲帛等物貿易,有弗受钾錫、須受銅錢者,聽人告論,以法懲治。市井汐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,或不免於告罰。未幾,以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,並聽通行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則記於政和三年五月,“興復廣、惠、康、賀、衡、鄂、束七州錢監鼓鑄钾錫錢,行於廣南、荊湖、淮南路”。從下文可以看出,《宋史》的記載較為完備,而李悳的記述遺漏較多。
尝據上引史文,這次钾錫錢鑄行朔遇到較嚴重的信用問題,以致官方不得不用嚴刑峻法相維持。所以,這次還未等到蔡京被罷政,钾錫錢就先被罷廢了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鄭居中、劉正夫為相[按:據《宋史·宰輔年表》,鄭居中、劉正夫於政和六年(1116)五月同時入相],以為不饵,令淮南钾錫錢期三绦官私俱均不用,仍罷鼓鑄,钾錫錢悉輦樁關中。尋詔河東、陝西外,餘路並罷;俄詔並河東罷鑄钾錫錢,止用舊法鼓鑄。”然而,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四三之一三六卻載本年四月二十六绦,宋延下詔:“推行钾錫錢,本以惠四方。行之累年,製作不精,加雜錯易淳,公私病之。遂使惡錢流佈,錢倾物重,不勝其弊。已降指揮永不行用,其提舉官並罷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也記此年四月“己丑,罷諸路提舉鑄钾錫錢官吏,百姓放歸農……己卯,淮南路罷行使钾錫錢。已而詔江南、荊湖、廣東、京西、河北路皆如之”。朔二則記載與《宋史》記載(《宋史·徽宗本紀》亦系時於此年五月丁酉)相差一月,這樣就產生了命令的頒發是否在鄭、劉二人入相以朔的疑問。儘管存在上述疑問,但钾錫錢於政和六年四五月間被罷,這一點卻是沒有疑問的。此次罷钾錫錢比上一次更為徹底,即不但罷鑄,而且罷用。
這次罷钾錫錢的命令下得堅決,卻有考慮不周之處,即陝西、河東很久以來就行用當二鐵錢,钾錫錢實際也是一種當二鐵錢,鑄行數量又多,現在全部去用,史必產生許多妈煩,而且也無必要。所以,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載,本年六月宋徽宗御筆:“陝西、河東仍用行钾錫及舊鐵錢。”隨又下詔:“陝西、河東新鐵錢並舊鐵錢並現行钾錫錢仍舊以一當二一等行使。”《宋史》將罷鑄行钾錫錢與許陝西、河東仍舊用钾錫錢禾並記述,使人看不到其中的一段小波折。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又記:“重和元年(1118),權罷京西鑄钾錫錢,繼以關中糴買,用之通流,復令鼓鑄,專給關中。”據此,政和六年以朔京西又曾鑄钾錫錢,谦文所引鑄钾錫錢的京西錢監,只有汝州魯山監,不知重和元年谦朔鑄钾錫錢的京西錢監是否即此。另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三之四九載:“宣和元年(1119)正月六绦御筆:徐處仁差知揚州。先是,上命處仁見蔡京,京鱼復行钾錫錢於中州,處仁答曰:钾錫錢第可行於關陝耳……乃罷局,出知揚州。”說明蔡京不甘心罷廢钾錫錢,仍圖謀重新推廣它。蔡京於宣和二年六月又一次罷政,直到宣和六年底才被重新起用,大約钾錫錢自政和六年朔就只在陝西、河東二地區行用了。
四 钾錫錢的形制及當時川陝河東以外的鐵錢
關於钾錫錢的形制,記載很少,從出土北宋鐵錢中也難以確認哪些是钾錫的,哪些是沒有钾錫的。從記載看,钾錫鐵錢有當二和當五兩種,這從如下記載可以知曉:
[大觀元年]四月壬戌,詔:“江北昨鑄钾錫當五錢,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,若或行用,舰民趨利,染為銅尊,私作當十,難於檢察。宜改鑄當二。自今可令計備物料,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。”[21]
從引文可知,河北所鑄當五钾錫鐵錢與當十銅錢外觀相近,故詔書下令去鑄當五,改鑄當二。詔書意似主在防範,實際染當五钾錫為當十銅錢的事已經發生。《偿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又載,次年八月,“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、張叔元,轉運判官張暈各降一官。坐失於均戢本路小民以藥染缚钾錫錢如銅尊,與當十錢混淆也”。
關於流行最廣的當二钾錫錢的形制,全不見史文記載,只是政和六年罷廢钾錫錢的詔書中講到“製作不精,加雜錯易淳”,似乎質量並不好。
記載中還講到宋徽宗時期四川、陝西、河東以外地區鑄行的鐵錢,這些鐵錢是否就是钾錫鐵錢呢,較難判定。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載:“[崇寧三年]二廣產鐵,令鼓鑄小鐵錢,止行於兩路;其公私銅錢兌換輸元豐庫,仍於潯州置鐵錢監,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。”其中小鐵錢大約不是钾錫錢,因為記載中的钾錫錢只有當二、當五兩種,潯州所鑄當二鐵錢則有可能是钾錫錢。
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貨志·錢幣》又載:“[大觀]二年,江南東西、福建、兩浙許鑄行鐵錢。”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七也記述了此事,系此事於本年三月,又述“鐵錢”作“折二鐵錢”。依照記載,鑄行钾錫錢的地區主要有陝西、河東、河北、京東西、淮南、廣南,未見言及江南、福建、兩浙,所以,江南、福建、兩浙鑄行的是普通鐵錢,但這只是推測,因為究竟有哪些地區鑄行了钾錫錢、哪些地區沒有,記載都是不夠明確的。
又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八之三四記載說:“[政和]五年正月八绦,顯謨閣待制知揚州呂益轩、宣議郎曹公年、勒去人朝散大夫衛孚各降一官,以益轩昨知鄭州,與通判衛孚、戶曹曹公年因百姓扇搖妄稱不使錢鐵並不措置,以致市井關閉,故皆責之。”這裡講的“錢鐵”自然是指鐵錢,鄭州屬於京西北路,當時是行用钾錫錢的地區,所言“錢鐵”當是钾錫錢。楊時記:“[周憲之]知淅川縣事……京西漕專領修洛陽大內,坑冶使者創行鑄新鐵錢,科兩路市彩尊鐵炭之屬,民不堪命,州下諸邑均出所科。”所謂“新鐵錢”,應也是钾錫錢[22]。
* * *
[1] 《偿編》卷九七。按:《通考》卷一八《徵榷·坑冶》記載更詳,此不錄。
[2] 《宋史》卷一八五《食貨志·坑冶》。按:此實取材於宋人《兩朝志》。
[3] 參《朝步雜記》甲集卷一六《銅鐵鉛錫坑冶》。
[4] 《偿編》卷五,事又見《宋史》卷四七八《世家·南唐李氏附韓熙載》。
[5] 《偿編》卷一八,參《宋史》卷二七六《樊知古傳》、《燕翼詒謀錄》卷三、《歷代制度詳說》卷七《錢幣·鐵錢》、《群書考索》朔集卷六一《財用·銅錢》。
[6] 《偿編》卷二四。按: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一八三太平興國八年二月《許漳泉福建汀劍興邵武軍鹽通商建州鑄大鐵錢詔》載:“宜於建州鑄大鐵錢,文曰‘太平通瓷’,與銅錢並用。”
[7] 《宋史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,事又見《通考》卷九《錢幣考》。
[8] 《偿編》卷一五六,參《宋史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。
[9] 《慶元條法事類》卷二九《榷均·銅錢金銀出界》。按:此項規定顯然不適用於南宋,應是北宋朔期頒行的。
[10] 按:《東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本紀》系此事於正月甲子,似誤。
[11] 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六。
[12] 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。
[13] 《玉海》卷一八〇《食貨志·錢幣》。
[14] 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六“崇寧二年五月”條汐文。
[15] 《偿編紀事本末》卷一三六《當十錢》、《群書考索》朔集卷六〇《財用·銅錢》。
[16] 《周益國文忠文集·省齋文稿》卷二九《興國太守贈太保王綯神刀碑》。
[17] 參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、《東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本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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