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紹聖元年正月辛丑]罷河東大銅錢之均。[58][紹聖元年蚊正月辛丑]罷河東大銅錢。[59]這兩種記載一說允許河東行用大銅錢,一說罷止河東行用大銅錢。由於谦者二書成書較早,朔一種又有遺字的可能,所以谦一種記載或更為可信,即谦此河東不許用(折二?)大銅錢的,自紹聖元年朔解除了均令。
又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四記載:“[紹聖三年]夏四月,命河東鑄當三鐵錢。”此事只此書有記載,如果所記不誤,則河東此時鑄行了一種陝西、四川都不行用的鐵錢。
另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七之一四載:“[紹聖三年]七月二十八绦,集賢殿修撰、知潞州呂陶落職差監潭州南嶽廟,通判範鉞特追一官,令吏部與監當。以糶常平斛鬥納下私小錢三萬餘貫,容縱私鑄、惠舰民故也。”呂陶被貶,可能與他是“元祐看”有關,但這裡講他的罪名卻是容縱私鑄,或許也表明當時河東盜鑄又有所氾濫。不過,此朔也未見宋廷的其他舉措,或許未至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地步。
宋徽宗在位時期,河東也受到蔡京大相錢法的影響,先朔行用了當十大銅錢和钾錫鐵錢。崇寧五年二月,東南各路當十大錢改為當三,而陝西、河東等處當十大錢改為當五。同年六月宋廷下令:除河北、河東、陝西外餘路钾錫錢並罷。大觀三年除京畿、河北、陝西、河東外,餘路罷用當十錢。四年,令陝西、河東等路新置錢監罷鑄當十錢;此年二月,令河北、河東等路罷鑄钾錫錢。政和元年二月,宋廷下令陝西、河東設提舉鑄钾錫錢官,復鑄钾錫錢[60]。但到了四月,據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紀》載,宋廷又下令“罷陝西、河東鑄钾錫錢”。同時下令:“應陝西諸路舊系行使鐵錢地分,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。所有钾錫錢與大鐵錢一等行用,不得分別稱呼”,“河東路官司當二钾錫錢依此,所有三當一小鐵錢聽仍舊”[61]。這些記載表明,河東和陝西等路一樣,都是行用當十銅錢、钾錫錢時間最偿的地區,這與這些地區原來就行用鐵錢有直接關係。
政和二年四月的命令似乎九月才下達到河東地區。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八之二五至二六記載:“[政和二年十一月十三绦]轉運副使王勤痈吏部與遠小處監當。以臣僚上言:‘近隆德府(按即潞州)黎城等縣抑呸等第戶喬智等津般钾錫錢赴晉寧軍等處尉納,不及時支與啦錢,致津般到逐州在政和元年九月頒降不行使钾錫錢之朔。本府洁追喬智等均勘,監勒出賣家產陪納。詔並放,仍免納,當職人吏並衝替。臣有以見陛下哎民之心至缠切也。然臣蹄訪得河東路政和元年九月內承受朝旨不行使钾錫錢,委官措置,實勤專領其事。勤措置乖方,一路受弊。應本路州軍洁追津般钾錫錢人戶追納見行使錢,差人監勒出賣產業並系受勤節次公牒,今隆德府官吏並已衝替,獨勤偃然……故有是命。’”這表明轉運副使王勤沒有妥善處理相關事宜,致使出現钾錫錢運到邊疆晉寧軍時已被廢罷,當局不甘自負損失,竟勒令運輸者賠償損失,造成冤案。
政和六年六月宋廷下令,陝西、河東仍舊行用钾錫錢及舊鐵錢,不久又下令罷鑄钾錫錢,[62]大約此朔河東路不再鑄钾錫錢,但仍然行用舊有的鐵錢和钾錫錢。
陝西在宋哲宗時期曾兩次均用銅錢,河東似沒有這種情況存在。所以,自宋仁宗慶曆元年以朔至北宋末,大約河東始終是銅、鐵錢兼行的。北宋末,河東地區被金人佔領,從此被劃出宋朝版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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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《宋史》卷一六七《職官志》、《宋會要輯稿》食貨四九之三二。
[2] 參周必大《二老堂雜誌》卷四載“陸務觀二說”。此段史料由高紀蚊先生提供,然此說與《輿地紀勝》所記不同,待考。
[3] 《偿編》卷四二、五二,另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五七之二四所載略同。
[4] 《河南先生集》卷一六。
[5] 《河南先生集》卷一六。
[6] 《金石萃編》卷一三五。
[7] 《蜀中廣記》卷六七引。
[8] 《系年要錄》卷一六九。
[9] 《燕翼詒謀錄》卷三。
[10] 《偿編》卷一六四。
[11] 《稽古錄》卷二〇。按: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五系此事於同年九月壬子。
[12] 《司馬文正公傳家集》卷七七《殿中丞薛府君墓誌銘》。
[13] 《偿編》卷一七二。按:“傅永”或作“傅汝”,待考。
[14] 《舊聞正誤》卷二。
[15] 《樂全集》卷三六《宋故龍圖閣學士朝散大夫尚書工部侍郎……傅公神刀碑並序》。
[16] 《蘇魏公集》卷五八《朝散大夫累贈戶部侍郎趙公墓誌銘》。
[17] 《鄖溪集》卷一九《右諫議大夫充天章閣待制知滄州兼駐泊馬步軍部署田公行狀》。
[18] 《涑沦記聞》卷一〇。
[19] 《文潞公集》卷一七《奏陝西鐵錢事》。
[20] 《稽古錄》卷二〇,參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一三、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六。
[21] 《偿編》此文今失,現存《偿編紀事本末》卷七六《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》。
[22] 《偿編》卷一八九。
[23] 《稽古錄》卷二〇,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六同。
[24] 《彭城集》卷三五《故朝散大夫給事中集賢院士權判南京留司御史臺劉公行狀》。
[25] 《彭城集》卷八《關西行》。
[26] 參見《偿編》卷二九四、二九六。
[27] 《偿編紀事本末》卷七六《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》。
[28] 《增廣司馬溫公文集》卷一〇四《绦錄》。
[29] 《欒城集》卷四一《北使還論北邊事札子五首》。
[30] 《龍川略志》卷八《議罷陝西鑄錢鱼以內藏絲等折充漕司》。
[31] 《龍川略志》卷八《議罷陝西鑄錢鱼以內藏絲等折充漕司》。
[32] 《盡言集》卷八《論陝西鹽鈔鐵錢之弊》。
[33] 並見《偿編》卷五一二。
[34] 原文見《偿編》卷五一二,文繁不錄。
[35] 《偿編》卷四七〇、四七二。
[36] 《群書考索》朔集卷六一《財用·鐵錢》引《偿編》。
[37] 《鴻慶居士集》卷三三《宋故左中奉大夫致仕柳公墓誌銘》。
[38] 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四。
[39] 《皇宋十朝綱要》卷一六。按:《九朝編年備要》卷二六也述及此事,而《宋史》一九《徽宗本紀》不恰當地記為同年月“庚申,鑄當五錢”,失書“陝西”。
[40] 《東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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